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长垣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都区香城大道五桂立交桥下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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