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饮酒驾驶证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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