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大林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6时27分,朱**酒后驾驶豫Q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大林镇**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朱**为D证驾驶。2020年4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450号鉴定: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87mg/100ml。
本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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