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物证(照片);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照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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