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R****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安元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