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镇**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转取保候审。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吴桥县**镇**养鸡场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吴桥县**路口时,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朱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立案标准不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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