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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9********,汉族,初中,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姚家房镇中学东侧的一个饭馆吃饭喝酒。同日约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GK****白色雪佛兰小轿车离开饭馆沿姚家房镇中学门口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姚家房镇西无名路口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86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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