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从深州市**小区出发沿**大街行驶至**照相馆附近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辽B*****轿车追尾相撞,此事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全部责任,同时,经血液酒精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酒后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案情,综合考虑,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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