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庄**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与南三环交口向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朱某某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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