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南环**桥东附近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的司机朱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