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吴坤杭,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B****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临海水务供水服务中心附近驶往古城街道鹿城路夜市,12月18日0时6分许途经古城街道江滨路临海大桥桥下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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