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幢**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永武线武义往桐琴方向行驶。21时05分,当车行驶至永武线9km+900m桐琴交警中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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