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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党员,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工作单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五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当日1时42分许,执勤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78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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