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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9日,南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2020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5日14时50分,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珠峰”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南漳县城关镇文庙路与便河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朱某某不配合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执勤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4.97mg/100mL。朱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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