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NB****白色缤智小型轿车行驶至潜江市红梅路技校门口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遂将朱某某来到潜江市****医院抽取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朱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