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3********,汉族,大学本科,通山县**中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0小型轿车,由通山县通羊镇麦香园往同城老职教方向行驶,途经通山县公安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在检查中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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