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寒亭区**路与**路口东侧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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