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该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9时22分许,朱某某酒后驾驶甘A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安宁区福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沙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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