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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区**镇**村**社**号,现租住于环县车道镇刘园子街道,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环县车道镇刘园子煤矿门口附近一饭馆吃饭喝酒,吃饭结束后,朱某某便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该饭馆门口出发行驶至环县车道镇刘园子煤矿门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醉驾,办案民警遂将其带至环县车道卫生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5月29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0.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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