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7日凌晨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2号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上桥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4.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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