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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与归流河交叉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相对不起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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