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萝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乡**村**组)。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月28日2时36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A****8号“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到萝北县公安局镇南派出所办事,在驾车离开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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