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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0********,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17B,现住蒙自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蒙自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_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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