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号,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A****K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朱某某血醇浓度为11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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