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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8****小型轿车,沿本市润州区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西路狮子山路口附近,被设置在该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民警检查。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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