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梦梦,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00毫克/100毫升,后民警依法提取朱某某血液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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