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无业。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武都区安化镇杜家坝农家乐喝了2斤啤酒,当晚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化镇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23时13分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另查明,其持有c1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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