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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组,暂住地浙江省****广场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C1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19mg/100ml)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小轿车沿着龙港市南城路往龙翔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龙翔路2132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议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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