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018,汉族,初中文化,阜阳**装饰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奔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颍州区莲花路与沙河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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