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娄底市娄星区**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H****小车从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归朴街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新体育场地段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朱某某的酒精浓度为105.6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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