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7********,汉族,大专文化,大目湾*********职工,家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H****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爵溪街道振瀛路龙溪公寓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提取血样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与辨解;
3、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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