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76********,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川B7****号小型轿车沿滨河路往北川县“羌山雀舌”茶厂行驶,当车辆行驶到滨河北路与龙尾街交叉路口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4ML/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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