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紫**都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湖滨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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