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幢**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4月23日至5月24日,同年7月9日至8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4月9日至4月23日,同年6月25日至7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于2007年5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任**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期间,以能为汪某某在浙江省杭州某某大酒店项目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为由,与汪某某签订融资合同,骗取汪某某人民币250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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