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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清城,系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简称怀化分公司)从未与广东**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过《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也没有《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项下的节能工程、解除合同、补偿协议等。**公司庞某某、马某某及李某某提供给报案人的所有本项目工程合同等材料中盖有“怀化分公司”的印章与怀化分公司所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材料涉及的相关人员签名也与其本人签名不符,合同材料内容是由**公司庞某某、马某某等人拟定、盖好“**公司”公章的,“怀化分公司”的印章是马某某按庞某某要求授意李某某私刻的假印章所盖,怀化分公司人员的签名均是由李某某冒签,编造一系列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人款项。怀化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副经理吴某某等相关人员均不认识朱某某、庞某某、马某某和李某某等人,从未与**公司签订过任何工程项目合同、解除合同、补充协议及上述一系列材料。刘某某、匡某某(隧道所所长)也从未委托马某某等人向梁某某借款。朱某某为了能收回前期应庞某某之邀损失的50万元投资款并从中获利,伙同庞某某、马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利用《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的虚假工程项目故意提高安装费用(朱某某还企图私分安装费,要求马某某将其中25万元转入由其指定的潘某某、王某某的账户,后被梁某某发现,不得不原路转回)、转卖虚假股份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486.978万元。朱某某在明知上述虚假项目、合同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利用该虚假项目提高灯具安装费用、编造已通过关系证实项目是真实的谎言等手法取信梁某某后,以120万元价格将其所持有上述虚假项目不具任何价值、虚假的股份转卖给梁某某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港公安局认定的朱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朱某某的iphone手机1台、手机卡1张予以发还给朱某某(由广州港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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