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县,住吉林省白城市**县**小区*单元**,个体经营。2018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6年6月份,在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公司挂靠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王某介绍与秦皇岛市**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秦皇岛**公司提供资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在内蒙寻找煤炭货源然后将煤炭铁路运输至吉林**公司。经确认后朱某某再将铁路货票、煤质扫描报告、电厂结算单发送给秦皇岛**公司,秦皇岛**公司收到相关凭证后向朱某某支付相应煤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2016年8月、9月期间共5次伪造了铁路货票、电厂质量查询台账、电厂结算单,虚构向吉林**公司供煤的事实,骗取秦皇岛**公司货款314万元。秦皇岛**公司发觉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向秦皇岛**公司承认伪造铁路货票、电厂质量查询台账、电厂结算单骗取货款的事实。后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陆续向秦皇岛**公司返还货款1159838.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