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楼**门**,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门口,因其妻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停车规定,被交警现场处罚。在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用身体阻挡民警敖某某交接罚单,并拍打民警右肩、胸部,致敖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侧上肢浅表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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