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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1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重报,2020年4月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自己的蒙D7****轿车,跟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一起购买冰毒并容留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朱某某在自己行驶中的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假毒品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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