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7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不予治安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前往高某某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栋的家中吸食毒品过程中,在车牌为苏H*****的汽车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边自己驾驶的车牌为苏H*****的车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后又继续前往高某某家中吸食剩余冰毒。

2、2020年2月下旬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高某某家楼下东侧停车场自己驾驶的车牌为苏H*****的车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后又继续前往高某某家中吸食剩余冰毒。

3、2020年3月4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桥南侧的东西路边车牌为苏H*****的车内,容留高某某、林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后朱某某、高某某二人又继续前往高某某家中吸食剩余冰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