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现住广丰区**街道**村山,2012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8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5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朱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4月15日晚,蒋某某和何某甲(已判决)因债务纠纷问题产生矛盾,蒋某某在还钱给何某甲时,蒋某某手下的人将何某甲打伤。何某甲受伤后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医治,叫到医院探病的高某甲(已判决)、高某乙(已判决)、何某乙(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去找蒋某某报复。高某甲开着其租来的现代轿车(车牌号赣******)载着陈某某等人到广丰找蒋某某,在广丰县丰华宾馆发现蒋某某等人从宾馆出来坐上蒋某某的奥迪Q5轿车(车牌号浙******)离开,便开车跟踪蒋某某。在跟踪时发现蒋某某一方人越来越多,高某甲便调转车头将车往上饶方向开,蒋某某这方人便反过来跟踪高某甲等人。在两辆车子开至洋口镇祝家墩原鹤山供销社店门口时,蒋某某的车子撞击到高某甲等人乘坐的车尾部,高某甲、高某乙、何某乙、陈某某等人便持刀下车砍砸蒋某某这方的车及车上的人,后因怕对方人多报复便逃跑。凌晨3时许夏某某接到前往洋口镇鹤山帮忙的通知后,叫朱某某一同前往,并电话叫金某某、黄某某前往洋口鹤山帮忙。到鹤山后,夏某某、金某某、黄某某持械在洋口镇鹤山附近道路寻找高某甲一方的人未果便各自散去;朱某某与卢某某、饶某某等人乘车到洋口镇瀛洲宾馆寻找高某甲一方的人未果便各自散去。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朱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朱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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