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6日0时许,在兰陵县卞庄街道皇家公馆KTV门口常某某(女,38岁,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村人,3713241981********)与卜某某(男,31岁,兰陵县车辋镇**村人,3713241988********)被朱某某(男,28岁,兰陵县庄坞镇**村人)等人打伤,常某某、卜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朱某某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