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胡同内,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于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各自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划伤,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48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朱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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