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1028日、2020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2021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期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合同金额人民币341万余元,先期结款120万元。至2019年8月,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因工程验收问题迟迟未结获工程尾款。2019年8月26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方)指使姬某某、朱某某组织多人前往顺义区北务镇北京**药业有限公司院内要账,由姬、朱二人闯入院内配电室拆闸断电,意图讨要工程尾款,至药企出现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等人至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断电的行为对该公司造成何种损失以及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