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阅了本案卷宗。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小十字街**宾馆与朋友魏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某某从地上拿起砖头砸向马路对面停放的一辆轿车,后朱某某再次拿起砖头砸向该车,致该车车窗玻璃砸坏、车门等处砸毁。2019年5月30 日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为1340元。被害人不服申请重新评估,2019年6月30日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评估车辆损失为2526元。后朱某某赔偿被害人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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