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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5时53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在郯城县汽车站安检口对工作人员无故言语挑衅,16时11分,朱某某买票进入安检口乘车。

2、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乘坐盛通公交公司四路公交车时,车辆驾驶员杨某某让他站稳扶好,朱某某即辱骂杨某某。车辆在郯城县汽车站停靠后,朱某某在汽车站候车室内,继续骂骂咧咧,在执勤的车站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进行制止时,仍言语挑衅。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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