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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5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张掖市甘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张掖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大义,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013年,甘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国土局甘州分局签订《玉米种子晒场用地协议》,租赁巴吉滩460余亩国有土地用于玉米种子晾晒,合同约定2013年11月15日到期。

2013年9月,张掖市****器材有限公司与张掖工业园区建设管委会签订协议,入驻张掖工业园区种子与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用地约140亩,其用地范围与甘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的晾晒场重合,但****公司法人乔某某,以租赁的晒场花费平整费为由,组织、指使公司员工朱某某、吕某等人,先后多次采取聚众阻挠及搭建帐篷看守等方式,阻止****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后该公司被迫向****公司交付20万元现金,工程建设才得以顺利开展。

2018年11月9日,张掖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位于巴吉滩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产品和种子加工产业园的国有未利用地49.99亩,其用地范围与甘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的晾晒场重合。2018年11月19日,**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在该土地上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乔某某组织、指使公司员工朱某某等人,聚众阻挠该公司施工,双方发生冲突,后经警察处警后才得以平息。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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