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47********,汉族,小学文化,住泰兴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9月18日重新收案。
泰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和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分别在**镇**村两委换届选举会场、**幼儿园,采取吵闹、阻扰选举进程、携带癌症病人的方式,强拿硬要人民币合计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兴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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