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公司,租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楼。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20年1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签订搬迁还建协议业主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龚某某、程某某等人因不满罗某某、宋某某等业主未签订搬迁还建协议并搬离小区,导致该项目迟迟无法动工还建,遂五次组织多名已签搬迁协议的业主聚集在鄂城区**路**院内,以辱骂、砸楼梯、砸玻璃、剪水管、剪电线以及抵门等手段逼迫罗某某等业主搬迁。
1、2018年11月27日,朱某某受龚某某邀约,与程某某等51名业主聚集在鄂城区**路**院内以辱骂的方式逼迫罗某某等未搬迁业主搬迁。其间,鄂州**房地产公司拆迁负责人汪某甲趁机组织人员将**宿舍楼梯砸坏。事后,龚某某向鄂州**房地产开发商汪某乙索要每人100元费用。罗某某因不在家对此事并不知情。
2、2018年12月4日8时许,朱某某受龚某某邀约,与程某某等30名业主聚集在上述地点以辱骂的方式逼迫未搬迁业主罗某某等搬迁。其间,汪某甲趁机组织人员将宋某某原租住的**门卫室墙体砸坏,宋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其他业主发生争执,罗某某因不在家对此事并不知情。
3、2019年2月,龚某某、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到上述地点1单元3楼罗某某家门前,敲门劝其搬离,因罗某乙门回应,四人遂使用废旧桌椅、圆形木滚筒抵在罗某某家门口不让其出入,罗某某发现后报警。
4、2019年11月26日,朱某某、龚某某、程某某组织20余名业主聚集在上述地点以辱骂、损坏楼梯、剪断水管、剪断电线、砸碎阳台玻璃等方式,逼迫未搬迁业主罗某某搬迁。
5、2019年12月4日,朱某某受龚某某邀约,与程某某等10余名业主聚集在上述地点以辱骂、损坏楼梯等方式逼迫未搬迁业主罗某某搬迁。
2020年4月22日至5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龚某某、程某某主动修复上述损坏的楼梯、水管、电线等设施,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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