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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区航城街道下朱村中山南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将陈择勤停放在长乐区航城街道下朱村上埕祖厅前空地上的闽******小车双侧尾灯用砖头砸坏。后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484元。

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航城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陈择勤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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