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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20号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9********,苗族,高中文化,赫章县**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59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上0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经过赫章县城关镇人民广场,见陶某某(十四岁)和谢某某(十三岁)在赫章县人民广场处玩滑板,朱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军用刺刀和手铐恐吓、追逐谢某某和陶某某,追逐到赫章县人民广场公安警务岗亭时,谢某某呼救后,朱某某被岗亭公安值班人员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陶某某及监护人出具谅解书谅解朱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和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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